周克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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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恤金谁有权领取

作者:周克荣律师时间:2023年05月2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81次举报

抚恤金谁有权领取

死者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以及子女有权领取抚恤金。

丧葬费、抚恤金均不属于个人遗产,而是社保基金管理部门和死者生前单位向死者的近亲属发放的款项,不能简单按照遗产继承方式进行分配。目前法律并未规定对抚恤金的遗嘱的处理,进行有效的规定。一般在审判实践中,会安置法定继承分配的,也就是死者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以及子女有权领取抚恤金。

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2004年10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提高了一次性抚恤标准;2006年7月1日,国家机关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为适应有关政策的调整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

(一)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

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其中:

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2、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三)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的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本《通知》下发后,《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民优函[1994]212号)即行废止。

本通知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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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专业主攻方向政府法律顾问、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及公司事务。执业以来担任多家政府机关法律顾问...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淮安
  • 执业单位:江苏典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820********78
  •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工伤赔偿、交通事故、拆迁安置、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