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刘某与被告向某系男女朋友关系,恋爱期间,被告向某多次向原告借钱,原告通过微信、支付宝多次转账给被告,金额几百、几千不等。同时,被告还多次借原告信用卡消费。原告曾要求被告出具借条,但是被告仅出具了两张借条金额共计46000元,其他借款拒绝出具借条。后因被告劈腿,双方分手。
原告委托本律师代理其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原告向本律师提供了被告出具的两张借条,其中一张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未到期。本律师在指导原告收集了相关证据后,准备起诉资料向法院提起诉讼。虽然其中一张借条还款期限未届满,但是本律师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向法院主张要求被告偿还该笔借款。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意见,判决被告对已到期和未到期的借款均承担偿还责任。
律师提示:恋爱期间男女双方转账,若是借款,出于情面考虑,不便要求对方出具借条的,可以在转账时备注转账用途,以便日后发生法律纠纷,有据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