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原告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否可以主张误工费?
被告方认为原告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不应再计算误工费。
我作为原告的代理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由此可见,法律未对受害者获得误工费赔偿的年龄作出限制性规定,即只要是受害人遭受侵害,客观上因侵害的发生导致误工而致其收入实际减少,不必考虑受害者的年龄等因素,均有权要求侵害人赔偿误工费。同时,我方向法院提交了原告工作的证明,证实原告在发生交通事故前,确实在工作。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支持了原告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