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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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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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追回当事人货款29万元及违约金8万多元

发布者:陈熊律师|时间:2019年09月16日|分类:合同纠纷 |5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公司(以下简公司)与被告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熊,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谭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公司立即支付所欠原告货款29万元及违约金8.7万元(按未付货款的30%计算)。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13日,原被告签订1份《销售合同》,约定被告以48.5万元的价格向原告购买12台设备;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交货,交货30天后,原告开具增值税发票,被告收到后2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货款48.5万元;若因被告原因未按约付款,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总额的1%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将货物送至被告指定地点,并于2015年6月9日向被告提供了全额增值税发票。被告应按约在2015年6月11日之前支付全部货款。但经催促,被告仅于2015年7月8日、2016年1月27日两次付款共计19.5万元,余款至今未付。原告方自愿降低违约金,按未付款的30%来计算。

  被告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因未收到业主方的钱,无法支付原告方的货款,故不存在违约,不应支付违约金。原告方应协助被告方去收取业主方款项,双方协商解决。

  本院认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被告公司有29万元货款未付,故对原告公司要求被告公司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公司未按约付款,存在违约,双方合同约定“未按约付款,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总额的1%支付违约金”,现原告方主张按未付款的30%即8.7万元,与原告方的实际损失相符,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方认为,因未收到业主方的钱,故未能支付货款,此为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因此免除其应承担支付原告货款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公司支付货款29万元及违约金8.7万元,共计37.7万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55元,减半收取3477.50元,由被告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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