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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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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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当事人免去房屋产权风险

发布者:陈熊律师|时间:2019年09月16日|分类:房产纠纷 |9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我国法律规定的物权取得方式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不动产物权的继受取得方式为债权契约+物权登记模式。债权契约为合同法调整的合同关系,物权登记为物权法调整的物权行为和行政法调整的行政行为。本案中,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载明:李、姜欲以按揭方式购买位于成都市青白江区房屋,该房屋系夫妻二人共同所有,在购房过程中,委托李办理购房的相关事宜。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一栏的名字系李、姜。李向中国银行青白江支行申请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购房款并按月偿还贷款本息。房屋维修基金、契税收据上的缴款人均为李、姜。《夫妻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约定,位于四川省成都市4层1号房屋及该房屋内的一切装修、家具、家电归姜所有,且案涉房屋的物权登记所有权人为李长、姜。以上证据,足以证明李、姜以继受取得的方式取得了案涉房屋的所有权,案涉房屋的真实买受人和所有权人系李、姜而非李;案涉房屋的首付款虽系李支付,银行按揭的剩余贷款本息由李木亨一次性提前偿还,但不足以证明系借用李的名义买房,故李请求确认位于成都市青白江区房屋为李所有的诉讼请求,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本案中,李与李签订借条系在李与姜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借条虽载明李可要求李将案涉房屋产权过户给李,但借条上并无姜本人签名,姜亦未对借条内容进行事后追认,借条约定的内容对姜并无约束力,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案涉房屋所有权进行处分属于法律规定的无权处分,李与李签订“借条”处分案涉房屋的约定无效。综上,李请求将案涉房屋过户到李名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案涉房屋的所有权系李、姜共同共有,故李主张禁止李、姜出售案涉房屋,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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