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统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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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案例:如何证明构成夫妻共同经营,让配偶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杨统河律师时间:2023年12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25次举报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据此,如非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或出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以一方名义负担的债务为个人债务,除非债权人可以证明该债务属于共同生产经营,但司法实践如何认定“夫妻共同生产经营”?

情形一:夫妻双方系控股股东。

【(2021)京民申611号单某等与长润金控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婚姻家庭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单某申请再审认为,原审判决对于单某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有认定,却仅因为单某作为新三板公众公司(不是“夫妻店”)的几十个股东之一,就认定存在所谓夫妻共同经营,是错误的。

北京市高院认为,王某作为中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单某作为中城公司发起人、第三大股东,夫妻二人共同对该公司持股达50%以上。原审法院据此认定王某、单某夫妻二人的共同利益与中城公司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王某为中城公司经营所形成的担保之债在一定程度上与家庭生活具有相当关联性,应属于夫妻共同经营范畴,并无不当。】

【(2020)渝民申1829号夏俪玲与周宏郑晋黔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高院认为,关于夏俪玲是否承担清偿责任的问题,周宏、夏俪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夏俪玲自2012年1月31日至2015年6月29日期间系重庆市茂业物流有限公司的股东,在此期间重庆市茂业物流有限公司只有周宏、夏俪玲两名股东,且夏俪玲也参与决定了该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增加注册资本等事项。郑晋黔在夏俪玲作为重庆市茂业物流有限公司股东期间向周宏出借的850万元系用于了周宏、夏俪玲的共同生产经营,夏俪玲应对上述850万元的借款本息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2021)最高法民申4323号郑少爱、广州霍利投资管理企业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最高法院认为,关于郑少爱是否承担清偿责任的问题,许明旗取得夜光达公司股权时处于与郑少爱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郑少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亦曾任夜光达公司股东,后虽将股权转让至许明旗一人投资的夜光达科技(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但陆续担任夜光达公司监事、监事会主席及财务副总等核心要职。许明旗则陆续为夜光达公司的唯一股东、控股股东,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及经理。据此,夜光达公司系许明旗、郑少爱二人分工协力,共同经营的企业,因经营或任职夜光达公司所获得的收入亦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此外,夜光达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郑少爱作为监事会主席进行主持,会议对夜光达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进行审议并表决通过。郑少爱对夜光达公司2017年4月17日签订案涉协议及2017年8月4日收到霍利企业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应系明知并且同意。据此,签订案涉协议应系许明旗、郑少爱因经营公司所作出的共同决策,案涉债务的负担具有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综上,案涉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个人疑惑,如果仅因为夫妻控股,则直接认定配偶另一方需承担连带责任,无需再进一步举证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这是否变相冲击商事基本逻辑规则:法人独立人格和股东只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情形二:夫妻双方在公司持股,但并非控股股东,配偶参与了公司生产经营。

【(2019)最高法民申3403号赵岩松、赵雪莲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最高法院认为,关于赵雪莲应否对赵岩松在案涉《退股协议》项下所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问题,赵雪莲与赵岩松既是夫妻,又均为华益公司股东,自2013年起华益公司对外支付苗米款、粮款等款项部分出自赵雪莲的银行账户。赵岩松于2017年履行其在《退股协议》项下债务时,亦曾由赵雪莲向孔祥福支付250万元。上述事实初步表明赵雪莲与赵岩松共同经营华益公司。

(2020)最高法民申645号佟蕊、余飞燕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应重点审查佟蕊与徐赫振是否存在共同经营行为。原判决根据案涉《合同书》关于徐赫振(以徐赫振配偶名义)与中南公司成立乐比教育公司的约定,且工商登记显示佟蕊持有乐比教育20%股份,以及佟蕊曾有向乐比教育汇付款项的经营行为,再结合相关新闻报道,综合认定佟蕊与徐赫振共同经营乐比教育的事实,并无不当。】

但是,配偶一方代为还款,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经营。

【(2021)最高法民申2196号秦洪、熊善水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最高法院认为,关于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熊善水以个人名义向秦洪借款,秦洪仅以万梅珍的数次还款行为认为案涉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经营,因还款行为与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无必然联系,在秦洪尚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无法支持其主张。】

情形三:配偶系公司董事、经理、监事(注:其职责为监督公司经营管理)等重要成员,参与经营,或对经营行为知情

【(2021)最高法民终959号蒋秀、厦门信达物联科技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最高法院认为,《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显示配偶蒋秀为安尼公司关键员工,蒋秀为海外部总经理,全面负责海外市场推广及拓展规划,带领海外销售团队完成销售目标任务。可见,蒋秀参与了安尼公司的经营活动。

蒋秀出具的《确认和承诺》显示,蒋秀知情且同意李廷义签署、遵守和履行意向协议,该意向协议约定信达公司拟通过对安尼公司受让股权及增资的方式,收购安尼公司51%股权,而《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是基于该意向协议签订。据此,蒋秀对《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亦应系知情。】

【(2022)最高法民再168号张新平、安仁县成虎商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判决书:

二审湖南省高院认为,张细玉与罗成虎虽是夫妻关系,张细玉担任公司监事并与罗成虎共同经营,但张细玉并非成虎公司的股东,不应对成虎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院认为,张细玉作为罗成虎配偶担任公司监事,且成虎公司转入张细玉个人账户7995017元,张细玉转出至成虎公司账户4702240元。可见,张细玉实际参与了成虎公司的经营管理,其财产与成虎公司财产亦发生明显的混同,案涉债务系罗成虎、张细玉夫妻共同债务。】

【(2018)京民终18号金燕与建银文化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天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高院认为,金燕的一系列行为证实李明、金燕夫妻共同经营公司。首先,2014年1月27日,小马奔腾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金燕,小马奔腾的官方微博亦如此介绍其董事长金燕。金燕现仍然为小马奔腾的董事。其次,在另案中,金燕要求法院确认金燕为李明名下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股东,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支持了金燕的上述请求。既然李明在上述公司的股权系金燕与李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建银文化基金的投资致使公司财产及股东个人的财产同时增值,金燕作为配偶一方实际享有了建银文化基金投资小马奔腾所带来的股权溢价收益,李明因经营公司所承诺的回购责任亦属夫妻共同债务,符合权利义务一致原则。】

情形四,配偶仅系普通员工,未任职财务、人事、后勤等重要职能部门,不能视为夫妻共同经营。

【(2021)湘民终307号刘卫群、谢艺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高院认为,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谢艺与湖南希尔公司并未有劳动合同关系,结合湖南希尔公司管理人发现谢艺与湖南希尔公司之间没有劳动关系、也没有实际工作,停止发放工资的事实,虽然谢艺名义上通过湖南希尔公司交纳过社保,但与湖南希尔公司之间并不具有劳动关系,其本人也未实际领取工资,故不能认定谢艺系湖南希尔公司员工。即使谢艺为湖南希尔公司员工,其并非股东或生产经营决策人,根据其在公司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也难以认定其与刘卫群共同经营湖南希尔公司。

关于谢艺以其名下房产为湖南希尔公司向金融机构贷款设定抵押,能否视为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湖南希尔公司作为有多名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谢艺既不是股东,也不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没有经营管理公司的行为表现。谢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登记在个人名下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为其夫担任大股东的公司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具有现实合理性,不违反人伦常情。在贷款实践中,商业银行也常常要求公司股东用个人或家庭财产提供担保,此为银行确保贷款安全的措施。提供担保的一方往往是基于亲情、友情等特殊关系自愿为另一方提供帮助支持。若只要一方为另一方提供担保,就一律视为双方在共同生产经营,既与实践中的客观情况不符,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也缺乏法律依据。故不能以此反推谢艺与刘卫群共同经营管理公司。】

如系个体工商户欠债,根据民法典第56条,是否能直接推定夫妻连带债务?

根据《民法典》第五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若无法区分个人经营或者家庭经营,是否能直接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家庭财产承担债务?这是否变相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了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及配偶?个人认为不能按此规则直接推定系夫妻共同债务,因为违反了夫妻债务原则上不连带原则,夫妻共同经营的举证责任仍应由债权人来承担。

反面案例

【(2019)黑民申3986号海林市长汀镇利民废品收购部、滕建华林业承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黑龙江省高院认为,关于滕建华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民法总则》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本案中,利民废品收购部的营业执照登记类型是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骆同井。利民废品收购部及滕建华未举示证据证明洛同井系以个人财产出资经营,并且在原审中亦自认利民废品收购部由滕建华与洛同井夫妻共同经营,所得收益用于家庭生活。故利民废品收购部的财产为家庭共有或者夫妻共有,所产生的债务也为夫妻共同债务,李海生为其提供劳务期间受到损害的赔偿责任应当由骆同井与滕建华二人共同承担。滕建华提出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再审主张不能成立。】

【(2016)最高法民申541号云南珅华商贸有限公司与刘红萍、昆明市官渡区刘大福中药材经营部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最高法院亦认为,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首先应当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本案刘红萍对于谢文泽经营活动期间所产生的收益或所负债务,未能举证证明是用于谢文泽个人,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无论刘红萍对谢文泽经营活动期间所产生的债务是否知晓、在协议上是否签字,都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该案例中,法院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了配偶一方,而债权人并不承担该举证责任,该裁判规则未违背当时的法律规定。根据当时有效的法释〔2003〕19号《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据此,原则上直接推定系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夫或妻能够“自证清白”。但是,法释〔2003〕19号规定已经被废止。

随后,法释〔2018〕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注:现被废止)第三条则来了个“大转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1064条继续援用了法释〔2018〕2号司法解释的规定,该规则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据此,债权人需要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据此,借款用途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债权人,因此,前述两则案例现今并不具有参考性。


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22年杨律师经历: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2012年,被聘为山东政法学院...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011098536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公司法、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