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统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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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无罪案例:证明被告人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不够充分,不能排除其他合理怀疑,因此不能认定其构成合同

作者:杨统河律师时间:2023年11月1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83次举报
裁判要旨

根据现有证据,由于被告人收取价款不清、获利情况不清、违约原因不清、赃款去向不清、还款能力不清等问题目前证明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不够充分,不能排除其他合理怀疑,因此不能认定其构成合同诈骗犯罪。


案例索引

(2018)陕刑终74号


基本案情

孙某甲与孙某系姑侄关系。2010年底孙某提议让孙某甲种植树苗,并于2010年12月15日、2011年1月6日和3月26日以其在工商局注册公司的备选名“建信公司”名义与孙某甲、司某先后签订了《紫薇树苗买卖合同》《苗木购销合同》和《苗木回收合约》,约定由建信公司向孙某甲、司某提供紫薇树苗,种植两年后,由建信公司按照原供货价上浮95%的价格回收。合同签订后,孙某从河南省许昌市购进紫薇树苗,高价供给孙某甲、司某38885株,并收取货款。后孙某甲、司某进行栽种,期间部分紫薇树苗死亡。2013年初合同到期后,孙某拒绝回收,经孙某甲、司某多次催促,2013年4月份孙某三次回收3432株树苗,后便以孙某甲、司某种植树苗被偷换、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不支付已收购树苗费用,并拒绝收购其余树苗。2013年6月25日,孙某甲、司某向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起诉建信公司及孙某,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苗木回收合约,回收剩余苗木约13000株,并支付已收购的3432株苗木的价款849934.80元。孙某提出反诉,认为孙某甲和司某疏于管理和养护,导致大多数树苗枯死,要求孙某甲、司某依照双方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赔付其树苗的价款12631905元。同年9月16日,孙某甲、司某又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孙某以种植紫薇树苗为由,利用虚假的建信公司名义与其签订合同,诈骗其600余万元。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以该案涉嫌经济犯罪为由,根据孙某甲、司某的申请,将案件移送至西安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法院认为

原判认定上诉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本案关于购买紫薇树苗的规格不明,特别是价款金额及付款方式矛盾较多。《紫薇树苗买卖合同》未约定购买苗木数量及具体规格。被害人孙某甲、司某关于孙某收取树苗款数额和支付方式、组成比例的陈述反复不一,且与孙某供述及在案书证之间矛盾较多。


2.本案紫薇树苗价值不清。《紫薇树苗买卖合同》中约定紫薇树苗的规格、价格不具体明确,在种植2年后,回收的价格也有较大争议。201459日,陕西诚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孙某甲、司某在西安市未央区东柏梁村所栽植的紫薇树苗生长现状及市场价值提供咨询意见。但该《评估咨询报告书》仅供咨询参考,需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分析。本案证据中有西安土门园林花卉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甲及周至县苗木个体经营户刘某,以及卖给孙某树苗的周某某证言,其关于紫薇苗木的估价之间均有一定的出入,无法准确认定紫薇树苗的市场价格。


3.本案苗木死因不清。孙某甲、司某曾以违约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孙某则以树苗年轮和规格与她提供的树苗有差异、认为有苗木大量死亡及被偷换为由抗辩,该理由影响其合同诈骗主观故意的认定。一方面孙某甲陈述及证人程某乙、袁某某证言证明,孙某提供的树苗有60%-70%都是死的,茎部干枯,土球脱落,这些树苗不会成活。另一方面证人周某某证言证明,孙某选好树苗,将树干干枯、土球脱落的都退回了。孙某则供述其提供的树苗质量没有问题,孙某甲、司某所栽树苗死亡原因是其未照料好。故以上两方面证据间存在明显矛盾,缺少其他辅助证据,无法认定树苗死亡的具体原因,亦即无法认定本案合同未能履行的真实原因。


4.本案赃款去向不清。孙某供述称公司的账是工作人员张某某、李某乙等人封的,不清楚放在哪里;和孙某甲、司某买卖树苗的账因为民事应诉拿回了她在高新的家里,在书柜附近。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称一间房屋已出租,一间房屋一直无人居住,李某丙不配合交出账目。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孙某据不供述赃款去向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缺乏足够证据支持。


5.本案不能排除其他合理怀疑。孙某与黄某某、房某某、杨某某、孙某乙等人也签订了2份同样格式的《苗木回收合约》《苗木购销合同》,上述人员的证言、收据、合同等证明孙某履行或部分履行了合同。另外,孙某在本院庭审中称其有能力也愿意收购被害人孙某甲、司某剩余树苗,同时称其及家人拥有回收树苗的经济能力。卷内材料亦显示侦查机关已经查封了孙文芳丈夫名下房产三套。据此,不能完全排除孙某有能力也有意愿履行合同。


综上,根据现有事实和证据,由于孙某收取价款不清、获利情况不清、违约原因不清、赃款去向不清、还款能力不清等,目前证明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不够充分,不能排除其他合理怀疑,不能认定孙某构成合同诈骗犯罪。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孙某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上诉人孙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孙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裁判结果

一、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刑初187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孙某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22年杨律师经历: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2012年,被聘为山东政法学院...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011098536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公司法、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