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统河律师
杨统河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71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山东-济南主任律师执业23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A与B、C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杨统河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09日 32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C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历商初字第744号 原告D,男,198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天桥区, 委托代理人A,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女,198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原住济南市历下区,其他不详, 被告A,男,198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告A,女,195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其他不详, 原告A与被告B、C、D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B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A、B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被告A与被告B系夫妻关系,2011年6月30日被告A在被告B身份证复印件背面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向原告借款5万元,储蓄卡一张,卡内现金9万元,被告A未如期偿还欠款,又于2011年8月16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除了认可向原告借款事实外,被告A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并承诺该款项于2011年8月30日前一次性还清,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A已归还5万元,尚有9万元至今仍未还,该借款发生在被告A与B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该款项属于被告A和B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被告A作为担保人,应对被告A和B未偿还的部分承担担保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三被告共同偿还欠款9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1、借条1张,借条正面有被告A签字,借条背面有被告A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时被告A是以夫妻生活名义向原告借款14万元; 2、欠条1张,印证借条的借款数额为14万元,同时被告A提供担保, 被告A、B未答辩、未提供有关证据, 被告A辩称,我与被告A已经在2011年7月25日办理了离婚手续,被告A的借款我并不知情,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且我也不认识原告,要求驳回原告对其的诉讼请求, 被告A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1、离婚证1份,证明A与B于2011年7月25日离婚; 2、离婚协议1份,证明双方离婚时无共同债务, 经过庭审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被告A提供的证据1、2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确认的事实及庭审查明的事实,综合确认事实如下:2011年6月30日被告A向原告B借款人民币5万元及信用卡1张(卡内有存款9万元),被告A给原告B出具的借条载明:今借C人民币现金5万元整,并借其信用卡壹张,卡内自即日起一切消费均由本人A负责(卡内合计9万元整),并保证于2011年7月25日前现金及卡内共计13万元整全部还清,注:因为本人A使用B信用卡所欠C白苹果手机(16G)1部,苹果Air笔记本电脑2台,全部于2011年7月25日之前全部还清,对于上述借款,2011年8月16日被告A又为原告B出具欠条,被告A提供担保,欠条载明:今有A欠B现金14万元整,到2011年8月30日前一次性还清,如到期不还或拖欠,A、B自愿同意将房产以25万元卖给C,特此保证,欠款人:A担保人:B分别签名按手印,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A已偿还原告人民币5万元,至今尚欠9万元未还, 被告A与被告B原系夫妻关系,2011年7月25日双方在济南市历下区民政局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双方无共同财产分割,无债权债务,被告A与被告B母女关系,庭审中被告A称XX房屋是被告B与C承租的房屋, 本院认为,被告A、B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答辩和对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2011年6月30日被告A向原告B借款14万元,已归还5万元,尚欠9万元未还,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A偿还借款,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应予支持,本案被告A与B系夫妻关系,虽然双方于2011年7月25日办理离婚手续,且离婚协议载明双方离婚时无共同财产分割、无债权债务,但该借款发生于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本案所涉借款系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欠债务,被告A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B对该债务明确约定为系C个人债务,亦不能证明被告A与被告B已经约定婚内财产各归己有且原告明知该约定,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偿还,被告A、B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A共同偿还该借款,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应予支持,被告A自愿对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应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A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应予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A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A、B共同偿还原告C欠款人民币9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执行; 二、被告A对上述第一条款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B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元2060元,由被告A、B、C共同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A 人民陪审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D
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22年杨律师经历: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2012年,被聘为山东政法学院...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011098536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公司法、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