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统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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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主任律师执业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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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6.6万到47万

发布者:杨统河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2794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近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槐民再初字第1号判决,撤销了原判令被告支付6.6万元的(1996)槐法民重字42号判决书,改判决本案被告宋某某支付借款及承包费等共计47万元. 

    1996年槐荫区某村委会起诉村集体企业承包人宋某某,要求交纳承包金、返还借款、赔偿违约金等,在诉讼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约定被告向原告支付29万元。后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告以调解书没有送达未生效为由申诉,槐荫区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本案重审,并于2005年5月16日作出重审判决,判令被告10日内向原告支付承包费6.6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村委会不服,于2006年向槐荫区人民检察院申诉,槐荫区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7月21日立案审查,并报济南人民检察院,济南市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9月21日作出济检民抗[2006]58号《民事抗诉书》,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要求依法再审,经槐荫区人民法院再审,2007年11月2日作出(2007)槐民再初字第1号判决,撤销了原判令被告支付6.6万元的(1996)槐法民重字42号判决书,改判决本案被告宋某某支付借款及承包费等共计47万元.

    杨统河律师作为村委会方面代理人,全程代理了申请抗诉和再审程序。这是杨统河律师2006年向槐荫区人民法院成功提起再审的第三起生效判决,也是槐荫区人民法院2007年作出的第一个再审判决。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近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槐民再初字第1号判决,撤销了原判令被告支付6.6万元的(1996)槐法民重字42号判决书,改判决本案被告宋某某支付借款及承包费等共计47万元. 

    1996年槐荫区某村委会起诉村集体企业承包人宋某某,要求交纳承包金、返还借款、赔偿违约金等,在诉讼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约定被告向原告支付29万元。后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告以调解书没有送达未生效为由申诉,槐荫区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本案重审,并于2005年5月16日作出重审判决,判令被告10日内向原告支付承包费6.6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村委会不服,于2006年向槐荫区人民检察院申诉,槐荫区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7月21日立案审查,并报济南人民检察院,济南市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9月21日作出济检民抗[2006]58号《民事抗诉书》,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要求依法再审,经槐荫区人民法院再审,2007年11月2日作出(2007)槐民再初字第1号判决,撤销了原判令被告支付6.6万元的(1996)槐法民重字42号判决书,改判决本案被告宋某某支付借款及承包费等共计47万元.

    杨统河律师作为村委会方面代理人,全程代理了申请抗诉和再审程序。这是杨统河律师2006年向槐荫区人民法院成功提起再审的第三起生效判决,也是槐荫区人民法院2007年作出的第一个再审判决。

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22年杨律师经历: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2012年,被聘为山东政法学院...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011098536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公司法、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