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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被告获得谅解,从轻处罚比量刑轻了1.5年

发布者:苏超家律师|时间:2015年12月06日|分类:刑事辩护 |787人看过

故意伤害罪被告获得谅解,从轻处罚比量刑轻了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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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分析

2014年4月22日下午,在纟XX市某杂货铺门口处,被告人林某与其有过过节的被害人杨某发生争执,进而与杨某及其朋友梁某发生打斗,在杂货铺内的林甲、林乙、林丙等村民见状,便从杂货铺内冲出来,将梁某打倒在地,其中,林丙持一木棍朝梁某后脑不为打击,指示梁某后脑部位大出血,经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被害人来年共谋重型颅脑损伤,两肺挫伤及全身多出皮肤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梁某构成八级伤残,林某、林甲、林乙和林丙依法被控故意伤害罪。

庭审分歧

(一)、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林甲、林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林丙另案处理)。在本案中,被告人林某是主犯,建议量刑五年六个月,林甲、林乙是从犯。

(二)、被告人林某、林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被告人林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但辩称在其劝架时被梁某打了一棍,其才踢了梁某一脚。

判决结果

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三被告及其同伙共同实施了股以上犯罪行为,是共同犯罪。在共同伤害犯罪中,被告人林某先挑起时段,并持械积极实施故意伤害犯罪,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林甲、林乙是从犯,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梁某的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梁某的全面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被告人林甲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被告人林乙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律师意见

一、本案是被害人梁某和杨某先拿伸缩棍殴打被告人林某引起的,被害人梁某具有重大过错。

二、被害人梁某受伤是因他人殴打所知,与被告人林某关联不大,林某是从犯。

三、本案因民事纠纷引起,被告人林某的主观恶性小。

四、被告人林某的家属在案发后代林某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五、被告人林某是初犯、偶犯,没有犯罪前科,归罪后认罪态度好,具有坦白情节。

结语:经过苏超家律师认真分析案情、寻找有利证据,全力辩护,被告最终获得比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轻了1.5年的满意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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