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律师代理词
苏超家律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西顺通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纟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XXX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原告人XXX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参与附带民事诉讼,为严惩刑事犯罪,维护原告人的合法权益,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望法庭予以采纳。
一、刑事责任部分
1、代理人同意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XXX的刑事责任。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是被告人XXX无视法律尊严,故意伤害他人,导致本案XXX一人轻伤二级,另一人(XXX)头部轻微伤,情节特别恶劣,请法庭依法对被告人予以严惩。
2、被告人在案发后没有悔罪表现,案发至今,被告人及其亲属从未向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表示歉意,被害人亲属也从未得到被告人及其家人的任何赔偿,足以推定被告人没有任何悔罪之意。
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
1、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本案附带民事被告人XXX依法应当承担向被害人赔偿的法定义务,具体赔偿项目为:医疗费X元、误工费X元/月×12月÷365天×X天=X元、护理费X÷365×8天=X元(其他服务业36157)、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10天=1000元、营养费30元×8天=240元、交通费600元等,共计X元。这些损失因被告的故意伤害行为产生,依法应由被告XXX负责赔偿。
综上,请求法庭审慎考虑并采纳上述代理意见,在严惩被告人林杰斌的同时,支持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的赔偿请求。
代理人:苏超家律师
201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