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B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河南省鹿邑县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1628民初539号
原告A,男,汉族,出生于1938年10月27日,村民,
委托代理人A,村民,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A,男,汉族,出生于1983年8月5日,村民,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A
审 判 员 田 森
人民陪审员 何 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B
刘劲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