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劲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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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刘劲松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0日 280人看过 举报

2020-07-10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鹿邑县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1628民初539号
原告A,男,汉族,出生于1938年10月27日,村民,
委托代理人A,村民,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A,男,汉族,出生于1983年8月5日,村民,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A
审 判 员  田 森
人民陪审员  何 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B
刘劲松律师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进修中国政法大学,现任河南法璟律师事务所主任。现担任鹿邑县公安局法律顾问,办理重大疑难刑...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周口
  • 执业单位:河南法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1620********7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婚姻家庭、行政诉讼
河南法璟律师事务所
1411620********72 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婚姻家庭、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