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马勋雄|时间:2023年02月03日|148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特征词:书证 | 上缴国库 | 扣押 | 违法所得 | 出庭支持公诉 | 没收 | 非法利益 | 明知 | 指派 | 利用信息网络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男,1992年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平南县。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马律师,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21)4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8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裕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A及其辩护人马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至2021年2月期间,被告人A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仍将其名下的多张银行卡绑定到“大天付”APP平台为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并获利约5000元。截止2021年3月21日,A名下涉案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71)交易流水总额达400万余元,涉及网络诈骗所得资金3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证明、
抓获经过、中国农业银行流水清单,证人侯某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A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行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罪名成立。被告人A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A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A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23日起至2022年2月22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A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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