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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马勋雄|时间:2023年02月03日|137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特征词:书证 | 上缴国库 | 扣押 | 违法所得 | 出庭支持公诉 | 没收 | 非法利益 | 明知 | 指派 | 利用信息网络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男,1992年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平南县。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3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马律师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214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7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7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8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裕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A及其辩护人马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12月至20212月期间,被告人A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仍将其名下的多张银行卡绑定到大天付”APP平台为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并获利约5000元。截止2021321日,A名下涉案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71)交易流水总额达400万余元,涉及网络诈骗所得资金3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证明、

抓获经过、中国农业银行流水清单,证人侯某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A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行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罪名成立。被告人A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A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A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323日起至2022222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A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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