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勋雄律师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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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A、陈B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马勋雄|时间:2021年10月26日|263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A,男,1965年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住广西平南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B,男,1958年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住广西平南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林某,男,1977年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广西平南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马勋雄,广西龚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20〕4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A、陈B、林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0年9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裕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A、陈B、被告人林某及其辩护人马勋雄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初至3月12日,被告人陈A及先后加入的被告人陈B、林某及陈C、陈D(二人另案处理)等人在平南县某木根底和陈某森旧屋等地,提供场所和赌具,利用扑克作赌具,以“三公撑船”方式每天聚集数十人参与赌博,并从中抽水渔利。其中被告人陈A负责保管抽水所得的钱并登记、分赃,陈C负责在赌场内抽水,陈D负责维持赌场内的秩序,被告人陈B负责看管车辆、维护秩序、打杂等,被告人林某负责开车接送赌客、打杂等工作。2020年3月12日,公安机关查处上述赌场,当场查获赌资13500元及麻将、扑克牌等赌具。同年6月18日,公安机关在陈A住宅搜获抽水渔利的钱款14200元。

另查明,被告人陈B、陈A分别于2020年6月15日、6月1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A、陈B、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搜查证、搜查笔录及照片、指认被扣押物品照片、指认手机微信照片、银行流水清单,证人陈某1、罗某、张某1、黄某、江某、陈某2、陈某3、朱某、刘某、张某2、陈某4、覃某、麦某、陈某5、袁某1、陈某6、陈某7、袁某2、陈某8的证言,同案犯陈D、陈C的供述,检查证、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A、陈B、林某结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均已触犯了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受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A、陈B、林某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A、陈B、林某均为赌场股东,分工合作,积极实施聚众赌博并抽水渔利的行为,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负责保管赃款的陈A作用较陈B、林某大,陈B作用又较参与时间短的林某大,在量刑时应有所区别。被告人陈A、陈B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系自首;被告人林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马勋雄提出被告人林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马勋雄提出被告人林某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已予以考虑。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A、林某的量刑建议恰当,应予采纳。根据被告人陈A、陈B、林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A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8日起至2021年9月17日止。)

二、被告人陈B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5日起至2021年4月14日止。)

三、被告人林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4日起至2021年3月13日止。)

四、扣押到案的赌资人民币13500元及麻将、扑克牌等赌具由原扣押机关平南县公安局依法处理;随案移送的赃款人民币14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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