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执行人何XX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桂0821民初3516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苏XX、何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要求被执行人苏XX、何XX归还借款本金620万元并支付利息(另计)给申请执行人。本院已依法受理,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19)桂0821执423号执行裁定书评估拍卖了登记在被执行人何XX名下位于广西××××路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XXX号,使用面积:81㎡,土地使用证号:平国用(2014)第250XXXX6193-1号,房屋面积:543.15㎡】。并于2019年10月17日10时至2019年10月18日10时止(延时除外)进行第一次司法网络拍卖。买受人邓X参加竞拍,并以XXX.00元的最高价格竞得该标的物。因在XX公司办理有抵押贷款,故XX公司拥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金额为XXX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17)桂0821民初3516号民事裁定书、(2018)桂0821民初3499号民事裁定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苏XX名下位于平南县××月亮××区××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统018518号,土地使用证号:平国用(2009)第260XXXX5013号】一幢及附属建筑物一幢。并于2019年11月25日10时至2019年11月26日10时止(延时除外)进行第一次司法网络拍卖;一拍流拍后于2019年12月15日10时至2019年12月16日10时止(延时除外)进行第二次司法网络拍卖。买受人李X参加竞拍,并以XXX.00元的最高价格竞得该标的物。其中成交款XXX.00元分别为:有证部分评估价是XXX元,两次共降价29.94%(即281.9万元);无证部分评估价是XXX元,两次共降价29.94%(即169.3万元)。XX公司对有证部分办理有抵押贷款,XX公司只对有证部分281.9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无证部分169.3万元由各债权人参与分配。
上述两个不动产都在XX公司办理了抵押登记,且该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所以城湖路和月亮湾有证部分的成交款先扣除两不动产的评估费、保全费及XX公司执行费、受理费后,剩余案款全部发放给优先受偿人XX公司。无证部分169.3万元由各债权分参与分配。
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10时至2019年10月18日10时止(延时除外)对登记在被执行人何XX名下位于柳州市桂中大道XX之一中房·世纪广场1单元49-2号的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号:柳房权证字第××号】一套进行第一次司法网络拍卖,一拍流拍后于2019年11月9日10时至2019年11月10日10时止(延时除外)进行第二次司法网络拍卖。买受人蒋X参加竞拍,并以XXX.00元的最高价格竞得该标的物。上述房屋在中国XX办理有抵押贷款,优先受偿的金额为974143.48元。因本次拍卖所得金额偿还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金额后,不足以清偿其他债权人的所有债权,故在偿还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金额后,按照本息比例分配。另外,(2018)桂0821执723号申请执行人平南XX公司在(2018)桂0821执503号一案中已经以物抵债了447.248272元(其中包括了受理费2.273万元、评估费3.838728万元、执行费5.04万元),故在本次分配中不参与分配。陈XX、赵XX的诉讼费是申请缓交,故两人诉讼费入国库,不再退还给陈XX、赵XX。
本案申请执行人最终分得金额为466349元(包含受理费、保全费),并已发放上述最终分得案款。因本次拍卖款不足以清偿债权人的债务,且经调查在金融机构、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登记等处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本案中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