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份,刘某找到我,说要起诉王某退钱。
案情:王某是安徽人,是做劳务派遣的,也在南昌成立了公司。
一天王某找到刘某,声称自己能够安排人去银行柜台上班,是正式员工,期限一个月。为此刘某介绍自己的小孩过去,并且交4万5千元于王某,用于银行安置培训。
为此,刘某还特意出具收条一张,写明45000用于银行安置,该款项通过银行转账。一个月后,王某未能安排刘某小孩到银行工作,刘某感觉被骗,于是找到王某,王某总是敷衍,虽答应退还,但总以各种理由推脱。刘某报警,公安认为是民事纠纷,于是决定起诉。
办案小结:
1、本案性质,应认定为合同纠纷还是不当得利呢?根据案件事实,认定为不当得利。
2、管辖法院的确定,因为王某是安徽人,按照不当得利案件的性质,应由被告所在地,即安徽法院管辖,对于刘某而已肯定是不希望看到的结果,同时本案无法证明王某的经常居住地在南昌。
为此我将其王某的公司一起列为被告,理由是刘某相信王某,是因为王某有公司和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的身份。本案被告也未提管辖权异议。
3、本案经开庭审理,王某构成不当得利,应退还45000元,目前案件在执行中。
南昌范律师 15070873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