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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是一家建筑公司,乙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乙方拖欠甲工程款1200余万元,债权早已到期,乙找各种理由拖欠不付。甲又拖欠丙材料款1000余万元,经过甲丙商议,甲将自己对乙的债权转让给丙,双方债务两清,双方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甲联系乙,欲将债权转让之事通知乙,乙的工作人员找各种理由拒绝接收。随后丙向法院起诉乙要求支付货款1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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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乙以自己没有收到债权转让书面通知为由,坚称甲和丙的债权转让行为对乙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丙和甲确实没有相关的书面证据。对于乙的抗辩,谢保平律师利用自己的丰富经验和渊博的理论知识轻松处理了此事,下面是谢保平律师的辩论意见:
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法条,债权转让并没有限制通知只能是债权人,也就是说其他人也可以,也没有限制债权转让通知的固定方式。而债务人在接到法院邮寄的诉讼材料之日,仍旧没有履行付款义务,应该视为债权转让通知到债务人,具体理由如下:
法院寄送的诉状副本兼具通知的功能,债务人据此第一次获取产生于债权人的转让通知,更可以借此诉讼辨别转让通知的真伪。《人民司法·案例》曾经刊登过类似的判决书,审判实践中多数裁判对诉讼行为视为通知债权转让行为持肯定观点。有些法院的解答,也对此予以肯定,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第20条认为:“债权转让没有通知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直接起诉债务人的,视为“通知’,法院应该在满足债务人举证期限后直接进行审理,而不应驳回受让债权人的起诉”。
法院支持了南京债权债务律师谢保平的观点,驳回了乙的抗辩,继续审理案件。谢保平律师的努力不仅使案件周期缩短了,还摧毁了乙借此抗辩、拖延诉讼时间的企图。最终丙如愿以偿得到货款。案件至此圆满结束。
谢保平律师:南京离婚遗产继承律师、金融经济纠纷律师、民间借贷律师、证券维权律师(获得证券从业资格)、婚姻家庭咨询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