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和乙是朋友,乙将需要借款的人介绍给甲,甲将钱款出借给乙介绍的人,乙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有的借款人将还款交给乙,希望能够由乙转交给甲,但是乙收到还款后,却将款项占用了。甲要求乙归还款项,乙却推脱说现在没钱,应甲的要求乙出具了借条,并将占用款项的具体明细悉数列举作为备注,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关于利息双方只约定了需支付利息,没有明确约定利息的具体标准。还款期限到来后,乙没有按期还款,应甲的要求,对于拖欠利息向甲出具了一张借条。
后来甲通过朋友介绍找南京民间借贷律师谢保平,谢保平律师仔细审查甲提供的材料后,根据深厚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及诉讼技巧,指导甲收集证据材料。根据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要求,借条虽然可以证明双方有借款的合意,但还不足以证明出借人实际交付了款项,因此甲还需要准备证据以证明实际已经向乙或是其他人交付了款项。
南京民间借贷律师谢保平认为,由于甲和乙对借款利息约定不明,双方对拖欠的利息又借条的形式出现,名义上的借条实际上是欠的利息,如果再按照借款的思路走,甲必定无法做到法院要求的举证标准。于是民间借贷律师谢保平律师另辟蹊跷,为甲出具了应对方案。甲非常认可谢保平律师的分析,随后双方按照律师行业规范的要求,签订了委托代理手续。
1、 准备诉讼材料、立案、直到开庭,全程都是南京民间借贷律师谢保平律师独自完成,没有再麻烦甲。
2、 庭审中,主审法官重点审理了出借款项的具体交付过程,由于南京民间借贷律师谢保平庭前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条理清晰地向法官出示了证据、陈述了事实,使得法官节省了很多庭审时间。谢保平律师遵循“庭前准备永远没有充分的时候”的工作理念,庭前都会做大量的工作,将案件事实理顺、将法律关系吃透,而不是在没有任何准备的情况下,幻想庭上临场发挥。这样不仅能够在很短的时间内将案件关键事实说清楚、说明白,还可以避免关键事实被遗漏。
3、 关于利息,双方没有约定具体计算标准,而且拖欠的利息是以借条的形式出现的,主审法官也将此作为审理重点,南京民间借贷律师谢保平早有预料,当然也是重点准备了。因为社会上流传“民间借贷利息约定不明视为没有约定”的说法,谢保平律师怕法官受此传言的影响,判定甲乙双方对利息没有约定,进而不支甲主张的利息,便陈述了自己的观点“对于利息双方在借条上有约定,随后也一直对利息进行处理,乙向甲出具的借条不是真正借款,实际上是乙拖欠甲的利息”,这样就避免了甲对乙实际交付借款的举证责任。
4、 虽然在庭审中已经发表了辩论意见,但庭后谢保平律师还是书写了代理词,同时收集了全国优秀法官发表的类似文章提供给法官,供法官参考。
在南京民间借贷律师谢保平的努力下,甲获得了满意的判决结果。
谢保平律师:南京离婚遗产继承律师、金融经济纠纷律师、民间借贷律师、证券维权律师(获得证券从业资格)、婚姻家庭咨询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