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甲向乙借款5万元开设饭店,甲在借条写“如果饭店赚钱后逐步归还”,甲向乙借款2年后也没有归还借款,甲开设的饭店也因经营不善关门。乙向甲索要借款,甲回复没有还款条件没有成就,自己不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南京民间借贷律师谢保平解答】
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借款合同自款项交付时生效,也就是说只要出借人将款项交付给了借款人,民间借贷合同即成立。甲向乙出具的借据所载“如果饭店赚钱后逐步归还”并非甲乙双方之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生效的条件,而是甲对偿还欠款的承诺,甲所附的条件,并不影响甲作为借款人的还款义务,实际属于对还款期限的一个约定,但属于约定不明确。根据法律规定对还款期限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偿还款项。即乙有权随时要求甲偿还借款,且甲的抗辩是无效的。甲需要履行还款义务。
谢保平律师:南京离婚遗产继承律师、金融经济纠纷律师、民间借贷律师、证券维权律师(获得证券从业资格)、婚姻家庭咨询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