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要点】
夫妻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约定夫妻共同房屋赠与儿子,离婚后在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前,双方协商一致撤销赠与,重新分割该夫妻共同财产,这样是否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基本案情】
甲乙双方原来是夫妻关系,后来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对包括房产在内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作出约定,夫妻双方同意将房子赠与儿子,然而在房产证办理变更登记前,双方私下又达成补充协议,对该房产重新分割,约定房子归一方所有,给另一方补偿款,双方签订好补充协议后,向房产局办理递交过户申请,房产局要求甲乙双方提供法院的相关文书予以确认。谢保平律师建议双方通过法院的诉前调解程序解决,一是为了节省时间,二也是为了节省诉讼费用,于是甲向有权受理的法院递交诉状。
【裁判结果】
法院受理该案件后,几天内就安排了法官负责调解此案。负责处理此案的法官,召集双方进行调解时,也许是因为之前没有仔细研究案件,或许是因为对此方面的案件不熟悉,告诉我们说他仔细查看案卷材料后,感觉离婚协议约定的财产分割协议不能变更,甲乙双方要求变更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方案是不合法的,法院不能出具这个调解书。
谢保平律师作为甲方的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虽然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不能单独撤销,男女双方基于离婚事由将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给子女的行为,可视为一种有目的的赠与行为。在双方婚姻关系因登记离婚而解除的情况下,应认为赠与房产的目的已经实现,故赠与房产条款不能随意撤销。但是,如果在离婚后双方协商一致,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撤销赠是可以的,本律师的观点与最高人民法院近期颁布的婚姻家庭指导性案例是的观点是一致的,希望法官与庭里的领导进一步沟通研究。几天后,法院打来电话,告知谢保平律师经过庭长研究决定,同意谢律师的观点。谢律师经过努力,顺利帮当事人完成了受托之事。
【后记】
这个案件没有现成的法律可以依照,谢保平律师的观点是参考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婚姻家庭的相关指导性案例后,对该案例的观点进行变通后得出的。当初谢律师制定此方案时,对方的律师不赞成,认为行不通,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法院的态度,也似乎要印证了对方律师的意见,但是谢律师还是坚持自己的观点,最终事实证明谢律师是对的!
律师不仅要勤于学习,不仅要会举一反三,还要在出现不同意见和观点时,敢于坚持自己的观点。当然这一切与谢保平律师平时的积累和庭审前的充分准备是分不开的。
谢保平律师:知名南京律师、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咨询师、南京证券律师(获得证券从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