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奥康最新索赔消息:
2024年5月16日,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7号)。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1年-2022年,在王的组织、安排下,奥康股份通过第三方将公司资金转给由王控制的温州市瓯海南白象如飞鞋服店、永嘉县奥光鞋店,上述行为构成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其中,2021年累计发生额166,999,815.93元,期未余额 41,539,628.07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4.82%、1.20%;2022年累计发生额 95,000,000.00元,期末余额26,030,050.00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3.23%、0.88%。截至 2024年3月28日,占用资金及利息已归还。公司2022年年报首次披露2022年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91,999,920.60元;2023年6月10日在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时,公司更正披露2022年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为95,000,000.00元。
2021年至2023年4月,王利用上市公司影响力,与经销商协商,经销商将货款汇入王振滔控制的温州市瓯海南白象如飞鞋服店、永嘉县奥光鞋店的银行账户,导致经销商回款至上市公司的时间滞后。前述行为属于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其中,2021年累计发生额500,915,926.22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14.45% ;2022年累计发生额364,314,595.60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12.37%;2023年上半年累计发生额102,597,655.23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3.46%。截至2023年4月14日,前述关联交易已停止开展。
证监局决定:
一、对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二、对王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100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200万元罚款;
三、对王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四、对翁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和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损投资者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ST奥康索赔参考条件如下:
符合以下任意一种情况的可参加索赔:
1、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4月25日之间买入603001奥康国际,且在2023年4月26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
2、2022年4月26日至2024年3月15日之间买入603001奥康国际,且在2024年3月16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
3、2024年3月15日之前买入603001奥康国际,且在2024年3月16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
以上索赔登记条件仅代表谢保平律师团队的观点,不作为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买卖建议,最终以法院的认定结果为准。
ST奥康违规依据:
2024年3月15日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王振滔先生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1120240008 号、证监立案字 011202400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