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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信通最新索赔条件,发布关于股票交易风险的提示性公告,索赔征集中

发布者:谢保平律师|时间:2024年05月07日|分类:公司上市 |73人看过

ST信通最新索赔消息:

        2024年5月7日,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股票交易风险的提示性公告》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于近期存在波动幅度较大的情况。截至目前,公司基本面未发生变化,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决策,审慎投资,注意二级市场交易风险!

相关事项和风险提示如下: 

一、公司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公司2023 年年度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股票于2024年5月6日起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且因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尚未最终解决、主要银行账号仍被冻结、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被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具体详见《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停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24)。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二、关于可能触及终止上市的风险 

1、关于公司存在大额资金占用的风险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9.4.1 第(五)款规 定“公司被控股股东(无控股股东,则为第一大股东)及其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30%以上或者金额达到2亿元以上,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如果此后两个月内仍未改正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53,386.92万元,公司仍有需承担赔偿责任的违规担保案件涉案本金合计66,011.13万元。对于以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偿还及违规担保相关事项的解决,控股股东尚无明确具体安排。如果没有在规定期限内解决,公司股票可能触及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2、关于公司2024年度净利润为负且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的风险 

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为19,524.67万元,且净利润为负。鉴于公司因2023年年度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如果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仍然不到3亿元,且净利润为负,根据《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9.3.2第一款“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 且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的相关规定,公司将不符合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公司股票将触及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3、关于前述无法表示意见涉及的情形无法消除的风险 

公司已于2024年4月30日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因控股股东股权回购承诺尚未全部履行及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尚未全部收回,并且无法判断资金占用的可收回性,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如果前述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的情形在2024年度无法消除,不符合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公司股票将触及终止上市的风险。

而在此之前,2021年12月29日,亿阳信通因信披违法违规收到黑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证监会查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有关情况;2、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证监会正式处罚落地后,遭到了大批投资者索赔。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和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损投资者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ST信通索赔参考条件如下:

2016年1月8日至2017年12月7日间买入600289亿阳信通,且在2017年12月8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

以上赔登记条件仅代表谢保平律师金融证券团队的观点,不作为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买卖建议,最终以法院的认定结果为准。

 

ST信通违规依据:

2017年12月6日,亿阳信通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黑调查字[2017]26号)。

2021年7月27日,亿阳信通收到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1】1号)。

2021年12月29日,亿阳信通及相关当事人收到黑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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