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保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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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润资源最新索赔公告,发布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和暨停牌公告,索赔征集中

发布者:谢保平律师|时间:2024年05月06日|分类:公司上市 |333人看过


中润资源最新索赔消息:

2024年4月30日,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其他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暨停牌公告》公告中显示:

1、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度会计师出具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及无法表示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2、公司股票于2024年4月30日(星期二)停牌1天,将于2024年5月6日(星期一)开市起复牌;

3、实施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简称由“中润资源”变更为“*ST中润”;

4、实施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为5%。

5、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分别为129,106,677.83元、-137,565,455.77元、-127,283,292.15 元,最近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3年度出具了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ZB10760号)及无法表示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ZB10761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三)项规定、第9.8.1条第(四)项、第(七)项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触及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6、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规定:“上市公司因触及本规则第 9.3.1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1)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2)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3)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4)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

(5)虽符合第9.3.7 条的规定,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6)因不符合第9.3.7条的规定,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本所审核同意。公司追溯重述导致出现本规则第9.3.1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或者因触及第9.3.1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其股 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出现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情形或者实际触及退市风险警 示指标相应年度的次一年度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若公司2024年度出现上述情形,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而在此之前,2020年4月,中润资源因历史信息披露问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中润资源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2021年12月9日,中润资源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1]119号】。2021年12月24日,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0506)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33号)。上市公司违反《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受损投资者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谢保平律师团队提醒:中润资源索赔案件,已有投资者一审、二审胜诉判决,因中润资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而受损的投资者,可自愿发起索赔登记。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和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损投资者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中润资源索赔条件如下:

2016年7月13日至2018年4月26日间买入000506中润资源,且在2018年4月27日(含)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

以上索赔登记条件仅代表谢保平律师团队的观点,不作为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买卖建议,最终以法院的认定结果为准。

 

中润资源违规依据:

2020年4月,中润资源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因历史信息披露问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

2021年12月9日,中润资源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1]119号】。

2021年12月24日,中润资源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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