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太安最新索赔消息:
2024年4月30日,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布《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的公告》公告中显示:
1、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交易价格连续29个交易日(2024年3月18日至4月29日)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偏离-71.77%,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的情况。
2、根据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和《2023年年度审 计报告》,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四川 华信”)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触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下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9.3.11条第一款第(三)项“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3、公司于2024年4月8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法院决定书和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7),公司收到汕头中院出具的《决定书》【(2023)粤05破申13号之一】和《民事裁定书》【(2023)粤05破申13号】,汕头中院终结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预重整程序,不予受理申请人广州众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公司对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
4、截至本公告之日,因公司2022年度审计报告被发表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尚未完全消除;2023年度审计报告中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影响尚未消除、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影响未消除、审计机构无法确定对资产负债表部分报表项目期初数及其减值损失对本年度当期损益的影响、市场费用确认的准确性和计入相关期间的恰当性存疑,导致审计机构对公司2023年度审计报告发表无法表示意见。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财务类强制退市的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而在此之前,太安堂及相关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1号)。经查明,太安堂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太安堂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太安堂2018年至2021年各年度分别虚增利润65,996,384.68元、143,712,582元、115,928,145.58元、103,189,525.66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20.08%、115.79%、304.72%、12.25%,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太安堂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18年至2022上半年,太安堂及其子公司通过预付设备采购款、预付药品采购款、支付林下参采购款等多种方式,与控股股东太安堂集团有限公司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2018年至2022年上半年资金占用发生额分别为64,846,419.70元、205,265,742元、276,554,699.08元、269,269,391.59元161,129,919.70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净资产的1.22%、3.80%、5.10%、5.87%、3.61%。 太安堂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以上事项,也未在2018年年报2019年年报、2020年年报、2021年年报、2022 年半年报中披露。构成重大遗漏上述违法事实,有上市公司公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证监局决定:一、对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20万元罚款;二、对柯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200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300万元罚款;三、对余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四、对焦、柯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五、对宋、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和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损投资者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ST太安索赔参考条件如下:
符合以下任意一种情况的可以参加索赔:
1、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15日间买入002433太安堂,且在2022年6月15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者。
2、2019年4月10日至2023年4月28日间买入002433太安堂,且在2023年5月5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者。
以上太安堂索赔登记条件仅代表谢保平金融证券团队的观点,不作为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买卖建议,最终以法院的认定结果为准。
ST太安违规依据:
2023年9月15日太安堂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62023023号)。
2023年12月1日太安堂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3〕40号)。
2023年12月26日太安堂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