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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天科技最新索赔消息,收福建证监局警示函公告,谢保平律师团队提示索赔条件

发布者:谢保平律师|时间:2024年05月03日|分类:人身损害 |156人看过


紫天科技最新索赔消息:

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以下简称“福建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宋庆、LIXIANG (李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9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警示函主要内容 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宋庆、LIXIANG(李想): 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天科技或公司)2024年4月30日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12. 1亿元。公司2022年公司净利润1.7亿元,2023年大额亏损,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6.2.2条规定,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截至2024年1月31日,公司未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 紫天科技的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公司时任董事长宋庆、会计工作负责人LIXIANG(李想)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紫天科技及宋庆、LIXIANG(李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紫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天科技及上述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对紫天科技开展现场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采取下一步监管措施。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和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损投资者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紫天科技索赔参考条件如下

2024年1月31日至2024年4月30日之间买入300280紫天科技,且在2024年5月6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

以上索赔登记条件仅代表谢保平律师团队的观点,不作为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买卖建议,最终以法院的认定结果为准。

  

紫天科技违规依据

2024年4月30日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宋庆、LIXIANG (李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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