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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成股份股票索赔登记,收行政监管措施决定,谢保平律师团队索赔征集中

发布者:谢保平律师|时间:2024年04月30日|分类:公司法 |78人看过

元成股份最新索赔消息:

2024年2月6日,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达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8号)

经证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公司在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半年度报告中营业收入、利润等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二是公司在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3 年半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与实际控制人祝昌人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三是公司在2017年度至2022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完整披露关联方。 四是公司未完整披露与赛石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交易。五是公司资金支付、供应商管理相关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而在2024年2月5日,元成股份收到浙江证监局下达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警示函措施信息显示,浙江证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元成股份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公司在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半年度报告中营业收入、利润等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二是公司在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半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与实际控制人祝昌人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三是公司在2017年度至2022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完整披露关联方。

 四是公司未完整披露与赛石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交易。

 五是公司资金支付、供应商管理相关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和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损投资者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元成股份索赔参考条件如下:

2021年4月15日至2024年1月30日之间买入603388元成股份,且在2024年1月31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

以上索赔登记条件仅代表谢保平律师团队的观点,不作为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买卖建议,最终以法院的认定结果为准。

 

元成股份违规依据

2024年2月6日,元成股份发布公告称,收到浙江证监局下达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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