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佰制药案情最新进展: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年4月13日,600594益佰制药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称,收到贵州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窦啟玲、窦雅琪、许淼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5号)。
经查,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佰制药或者公司)未及时披露公司主要产品暂停生产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影响的相关信息。
上市公司违反《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法院认定为虚假陈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受损投资者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证威律师事务所谢保平律师表示,益佰制药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索赔。法院遵循“不告不理”原则,符合索赔条件的受损的普通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可及时了解亏损额,以免错过索赔机会。
益佰制药索赔条件,益佰制药索赔的时间
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4月12日之间买入600594益佰制药,且在2024年4月13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
以上索赔登记条件仅代表谢保平律师团队的观点,不作为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买卖建议,最终以法院的认定结果为准。
益佰制药违规依据
2024年4月13日,益佰制药发布公告称,收到贵州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窦啟玲、窦雅琪、许淼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