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联科技最新索赔消息:
2024年4月3 日,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中显示:
1、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与北京中科中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署《荣之联北京市酒仙桥电子城A6楼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供能合同》(以下简称“《供能合同》”),中科中电自建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为公司自有办公楼宇提供供电、供暖、供冷相关能源服务。中科中电与公司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立案。中科中电诉讼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其固定资产投入和预期供能收益等经济损失4,576万元(不含诉讼费);公司应诉要求驳回原诉并提出反诉请求,认为中科中电一直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供能服务,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公司经济损失1,816万元及逾期完成系统发电并网违约金。2023年9月,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京0108民初34821号《民事判决书》,
2、公司对于法院一审审理判决结果存在异议,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公司就上述诉讼事项分别在《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发生的其他尚未披露的未达到披露标准的诉讼事项涉及总金额合计5,421.9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3.59%。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而在此之前,2023年12月7日,002642荣联科技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称:2023年12月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2023〕15号)。经查明,荣联科技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6年至2018年,荣联科技部分已确认收入的订单中包含的发出商品未及时结转成本,部分已发出并实际使用的属于库存商品的维修备件未及时结转成本,导致荣联科技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分别虚减成本4,626.35万元、5,688.38万元、9,725.05万元,并分别虚增利润4,626.35万元、5,688.38万元、9,725.05万元。
证监会局拟决定:1、对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2、对王东辉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的罚款;3、对张彤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的罚款;4、对鞠海涛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的罚款。同时,拟决定:1、对王东辉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2、对张彤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对鞠海涛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和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损投资者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荣联科技索赔参考条件:
2017年4月20日至2021年12月22日之间买入002642荣联科技,且2021年12月23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者。
以上索赔登记条件仅代表股索卫团队谢保平律师的观点,不作为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买卖建议,最终以法院的认定结果为准。
荣联科技违规依据:
2023年1月31日,荣联科技发布公告称,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42023004号)。
2023年12月5日,荣联科技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2023〕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