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鹏博士最新索赔消息:
2024年3月28日: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4〕40号)(以下简称“《告知书》”)。
经查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ST鹏博士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项、第七十一条第二项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一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条的规定,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第10.2.4 条的规定,ST鹏博士应当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ST 鹏博士未按规定及时披露;ST 鹏博士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ST 鹏博士未在 2020 年年报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导致2020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二、ST鹏博士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合同
2022年4月11日,ST鹏博士子公司北京鹏博士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数据公司)与王巧波、王超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4月11日《股权转让协议》),收购北京百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100%控股北京天地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协议显示北京天地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拥有北京市西城区总建筑面积为6835.84平方米的不动产。收购定价2元人民币并承担北京百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债务共800,637,374.42元,ST鹏博士当月支付相关款项8亿元。合同交易金额分别约占ST鹏博士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当期净资产的81.8%、87.43%。
2022年4月15日,大数据公司与张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 4月15日《股权转让协议》),通过收购沈阳彼商科技有限公司,间接持有龙井达沃斯实业有限公司99%的股权。协议显示龙井达沃斯实业有限公司拥有吉林省龙井市总面积约7万平方米的特色小镇项目,评估价值不低于4亿元。双方约定承债收购,股权转让定价1元人民币,大数据公司承担龙井达沃斯实业有限公司的负债约4亿元,ST鹏博士当月支付相关款项约3.48亿元。合同交易金额分别约占ST鹏博士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当期净资产的35.58%、38%。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二条第三项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6.1.3(三)的规定,ST鹏博士应当及时披露2份重大合同,ST鹏博士未按规定及时披露;ST鹏博士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2份重大合同,ST鹏博士未在2022年年报中披露2份重大合同,导致2022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三、ST鹏博士2012年-2022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应收深圳一声达的虚高股权转让款,ST鹏博士在2020年当年就开始计提减值准备,2021年全额计提减值准备。ST鹏博士在两个月内对该笔应收作出完全相反的减值准备披露。2021年12月10日披露的《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称,“公司判断该笔股权转让款不存在回收风险”。2022年1月29日披露的《关于计提减值准备的公告》称,“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深圳一声达已向公司合计支付股权转让款7580万元,尚有2.722亿元未支付。……2021年年末,公司了解到交易对方的业务开展不顺利,已没有支付能力,违约的可能性大。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对预计不能收回的款项单项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2017年-2018年,公司发行“17鹏博债”、“18鹏博债”。其中“17鹏博债”涉及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一季度财务报表,2022年6月已如期兑付。“18 鹏博债”涉及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三季度财务报表,已展期至2024年。上述公司债发行及持续信息披露使用了2014年至2022年年报。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证监会拟决定:
一、对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子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罚款;
二、对杨学平给予警告,并处以1,500万元罚款,其中对其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500万元罚款,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1,000万元罚款;
三、对崔航、吕卫团、王鹏、陈曦、刘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
四、对孙向东、陈刚、何云、林楠、武惠忠、王岚、李丽琴、李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和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损投资者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ST鹏博士索赔登记条件如下: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可以登记索赔:
1、2013年4月12日至2022年1月28日之间买入600804鹏博士,且在2022年1月29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
2、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4月27日之间买入600804鹏博士,且在2022年4月28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
3、2020年3月1日至2023年7月17日之间买入600804鹏博士,且在2023年7月18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
以上索赔登记条件仅代表谢保平律师团队的观点,不作为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买卖建议,最终以法院的认定结果为准。
ST鹏博士违规依据:
2023年7月14日,鹏博士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392023025号)。
2023年8月31日,鹏博士公司实际控制人杨学平已签收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392023024号)。
2024年3月28日,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4〕40 号)(以下简称“《告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