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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星源索赔情况,发布预存在终止上市公告,索赔征集中

发布者:谢保平律师|时间:2024年03月02日|分类:抵押担保 |178人看过

ST星源最新索赔消息:

     2024年3月2日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的《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第九次的风险提示公告》。

公告中显示:1、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原因根据《股票上市规则》9.2.1 条的规定,在深交所仅发行 A 股股票或仅发行B 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 1 元,深交所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截至 2024 年 3 月 1 日,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18 个交易日低于 1 元,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2、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情况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9.2.3 条规定,上市公司连续 10 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 1 元,应当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 1 次,直至相应的情形消除或者深交所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之日止。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告为公司可能触发面值退市的第九次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

在此之前,2023年1月4日,世纪星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3号)。经查明,世纪星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未依法披露重大仲裁及主要资产被查封、冻结;2、未依法披露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证监局决定:1、对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2、对丁芃、郑列列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3、对赵剑、罗晓春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罚款;4、对丹尼尔·保泽方、王行利、王群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5、对雍正峰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和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损投资者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ST星源索赔参考条件如下:

符合以下任意一种情况的可参加索赔:

1、2018年4月24日到2021年4月29日买入000005 ST星源,且在2021年4月30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者。

2、2023年12月8日前买入000005 ST星源,且在2023年12月9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者。

以上索赔登记条件仅代表谢保平律师金融证券团队的观点,不作为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买卖建议,最终以法院的认定结果为准。

 

ST星源违规依据:

2022年7月1日,世纪星源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72022 19号)。

2022年11月21日,世纪星源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2]12 号)。

2023年1月4日,世纪星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3号)。

 

股民可主张的损失范围: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被证监会处罚,受损的普通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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