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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相股份股票索赔条件,谢保平律师团队:收处罚预告,索赔征集中

发布者:谢保平律师|时间:2024年02月28日|分类:股权纠纷 |156人看过

红相股最新索赔消息:

       2024年2月27日,红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杨成先生等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厦证监处罚字[2024]1号)。经查明,红相股份及相关人员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红相股份2017年-2022年年度报告涉嫌存在虚假记载。

       红相股份及其子公司厦门红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卧龙电气银川变压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川卧龙2023年12月红相股份对外转让该子公司控股权)、宁夏银变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鼎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鼎屹)、浙江涵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涵普)等涉嫌通过虚构销售业务、虚构原材料采购、虚增固定资产等方式,2017年涉嫌虚增营业收入10,489.44万元,虚增利润总额5,972.44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4.10%、38.03%;2018年涉嫌虚增营业收入25,559.3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4,422.06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9.49%、47.72%;2019年涉嫌虚增营业收入22,706.67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4,118.25万元,分别占当期 披露的金额 16.94%、48.19%;2020年涉嫌虚增营业收入 30,497.18万元虚增利 润总额 7,538.42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20.12%、29.79%;2021年涉嫌虚 增营业收入10,879.80万元,虚减利润总额 325.44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7.80%、0.51%;2022年涉嫌虚增营业成本 2,487.67万元,虚减利润总额 2,487.67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2.15%、33.27%。

二、欺诈发行(一)2019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嫌欺诈发行; (二)2020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嫌欺诈发行;(三)2020 年申请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涉嫌欺诈发。

对红相股份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证监局拟决定:

1.对红相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2,513万元罚款;

2.对杨成给予警告,并处以 2,288万元罚款;

3.对何东武给予警告,并处以 365万元罚款;

4.对吴章坤给予警告,并处以 330万元罚款;

5.对廖雪林、马露萍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5 万元罚款;

6.对李喜娇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 万元罚款;

7.对张青、陈水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75 万元罚款;

8.对吕坚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并同时对何东武采取5 年市场禁入措施,不得担任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和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损投资者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红相股份投资者参考索赔条件如下:

2018年3月30日至2023年4月28日之间买入300427红相股份、红相转债,且在2023年4月29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

以上索赔登记条件仅代表谢保平律师团队的观点,不作为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买卖建议,最终以法院的认定结果为准。

 

红相股份违规依据:

2024年2月27日,红相股份有限公司及杨成先生等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厦证监处罚字[2024]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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