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龙股份最新索赔消息:
2024年2月2日,谢保平律师团队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新提交了一批聚龙股份投资者索赔立案材料。此前已代理过多批投资者获得赔偿。这些投资者因聚龙股份此前信披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损失而将其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此前,2023年1月4日,已经退市的聚龙股份有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 的公告,经查明存在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担保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违规行为,第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担保。聚龙股份3家全资或控股子为上述贷款提供质押担保,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第二,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并且还披露《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上半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78,668,356.65元,同比减少51.75%。根据公司半年报显示,部分中小股东就证券虚假陈述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由公司违规披露事项对其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公司根据诉讼案件数量及金额确认预计负债1305.13万元。
而在此之前,聚龙股份于2023年12月28日发布了《关于股东所持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揭露了聚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1日发布了《关于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的更正公告》公告编号:2023-026,根据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发布的《成交确认书》,公告中显示:根据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发布的《成交确认书》,刘建军在上海金融法院于京东网开展的“安吉聚龙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聚龙股份有限公司6181310股股票”的司法拍卖项目公开竞价中以最高应价胜出;该标的物网络拍卖最终成交价格为191.38万元。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和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损投资者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聚龙股份参照索赔条件如下:
2016年8月23日至2021年4月12日间买入300202聚龙股份,且在2021年4月13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
以上索赔登记条件仅代表股索卫团队的观点,不作为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买卖建议,最终以法院的认定结果为准。
聚龙股份违规依据:
2021年7月13日聚龙股份收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立案告知书。(辽证调查字202172号、202173号、202174号)。
2023年1月4日,聚龙股份收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场禁入决定书》。
聚龙股份索赔流程:
投资者打印对账单等材料→ 收到材料后一周内向投资者反馈起诉标的额 → 签订委托手续 → 等待律师起诉。
股民可主张的损失范围: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被证监会处罚,受损的普通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