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龙股份公司概况:
聚龙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03月09日,注册地位于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308号,法定代表人为崔凯。经营范围包括金融办公自动化设备制造,设计,经营及有关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金融办公自动化设备产品、配件、材料的销售业务和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接受合法委托,提供有价证券及现金处理外包服务和营业自助设备的运营管理业务。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通讯设备(不含卫星通讯设备);货币专用设备制造、人民币鉴别仪产品生产、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消毒器械生产、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聚龙股份最近的索赔消息:
2024年1月17日,谢保平律师团队代理的又一批300202聚龙股份投资者们喜获赔偿款。此前已代理过多批投资者获得赔偿。
在此之前,2021年7月13日收到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受损投资者便以证券虚假陈述为由提起民事索赔诉讼,公司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在2023年1月4日,已经退市的聚龙股份有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 的公告,经查明存在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担保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违规行为,第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担保。2016年8月至2020年12月期间,柳长庆控制的三家公司累计贷款28.61亿元,聚龙股份3家全资或控股子为上述贷款提供质押担保,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第二,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18年2月至2020年12月期间,柳永诠及生态农业非经营性占用聚龙股份资金累计29966万元,其中柳永诠以领取调试币的名义占用资金22011万元。
而值得注意的是:聚龙股份于2023年8月30日发布了《2023年半年度报告》,报告中称部分中小股东就证券虚假陈述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由公司违规披露事项对其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公司根据诉讼案件数量及金额确认预计负债1,305.13万元。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和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损投资者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聚龙股份参照索赔条件如下:
2016年8月23日至2021年4月12日间买入300202聚龙股份,且在2021年4月13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
以上索赔登记条件仅代表谢保平律师团队的观点,不作为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买卖建议,最终以法院的认定结果为准。
聚龙股份违规依据:
2021年7月13日聚龙股份收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立案告知书。(辽证调查字202172号、202173号、202174号)。
2023年1月4日,聚龙股份收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场禁入决定书》。
聚龙股份索赔流程:
投资者打印对账单等材料→ 收到材料后一周内向投资者反馈起诉标的额 → 签订委托手续 → 等待律师起诉。
股民可主张的损失范围: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被证监会处罚,受损的普通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