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龙股份索赔案,最新索赔消息:
2024年1月16日,谢保平律师团队代理的一批300202聚龙股份投资者收到了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目前股索卫团队已代理了多批投资者索赔,并且法院一审判决投资者胜诉。
值得关注的是:此前,聚龙股份有限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于2021年7月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受损投资者便以证券虚假陈述为由提起民事索赔诉讼,在2023年1月4日,已经退市的聚龙股份有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 的公告,经查明存在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担保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违规行为,并披露《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上半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78,668,356.65元,同比减少51.75%。而在此之前,聚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资金账户异动、违规担保及控股股东资金占用情况的公告》公司股票于2021年5月12日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截至本公告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剩余款合计25,741.06万元。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和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损投资者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聚龙股份投资者可以参照索赔条件如下:
2016年8月23日至2021年4月12日间买入300202聚龙股份,且在2021年4月13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
以上索赔登记条件仅代表股索卫团队的观点,不作为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买卖建议,最终以法院的认定结果为准。
聚龙股份违规依据:
2021年7月13日聚龙股份收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立案告知书。(辽证调查字202172号、202173号、202174号)。
2023年1月4日,聚龙股份收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场禁入决定书》。
股民可主张的损失范围: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被证监会处罚,受损的普通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