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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明珠索赔时间,收到民事判决书公告,股索卫团队索赔

发布者:谢保平律师|时间:2024年01月13日|分类:刑事辩护 |214人看过


广东明珠最新索赔消息:

  2024111日,600382广东明珠发布: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进展暨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称,2024110日广东明珠收到置地公司发来的函件,告知收到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2023)粤1481民初2786号)。

根据《民事判决书》,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1.确认原告广东明珠集团置地有限公司与被告兴宁市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陈清平签订的《抵债协议》于2023712日解除。

2.被告兴宁市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明珠集团置地有限公司返还差额款项39,700.8元。

3.原告广东明珠集团置地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被告兴宁市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付弘和帝璟房地产项目中7套房产(位于兴宁市兴福路西侧、锦绣大道北侧弘和帝璟11302房、2906房、21606房、3501房、72001房、71502房、71902房)及钥匙。

4.确认“弘和帝璟”房地产项目中已办理预告登记的101套房产于2023712日预告登记失效。

5.被告兴宁市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明珠集团置地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60,092,354.25元及支付以实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12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

6.被告陈清平对本判决第五项确认的被告兴宁市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7.原告广东明珠集团置地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五项确认的债权范围内对被告陈清平持有的兴宁市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85.33%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8.驳回原告广东明珠集团置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值得注意的是,在2022525日,广东明珠因信披违法违规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处罚下达后,遭到了大量投资者索赔。根据广东明珠《2023年半年度报告》显示,本报告期公司支付投资者索赔466.52万元。目前所掌握的投资者诉求及相关测算情况,公司本报告期预计负债(投资者索赔损失)余额1,404.53万元。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和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损投资者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广东明珠索赔参考条件如下:

201739日至2021429日间买入600382广东明珠,且在2021430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

以上索赔登记条件仅代表谢保平律师团队的观点,不作为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买卖建议,最终以法院的认定结果为准。

 

 

广东明珠违规依据

2022216日,广东明珠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中国证监会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062022001)

2022317日,广东明珠收到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印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2]6)

2022525日,广东明珠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1)

 


股民可主张的损失范围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被证监会处罚,受损的普通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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