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保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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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越能源索赔征集,股索卫团队:新增78位索赔股民立案

发布者:谢保平律师|时间:2024年01月10日|分类:海关商检 |89人看过

海越能源最新索赔消息:

2024年1月5日,谢保平律师团队向浙江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新提交了78位600387海越能源投资者索赔立案材料。

此前,海越能源于2021年12月16日,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中国证监会[证监立案字01120210014号]《立案告知书》。

202年9月5日,海越能源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2)142号]。

2022年11月11日,海越能源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字(2022)58号]。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和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损投资者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海越能源投资者可以参考索赔条件如下:

符合以下任意一种情况的可参加索赔:

1、2020年2月27日至2021年4月29日之间买入600387海越能源,且在2021年4月30日(含当日)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

2、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4月28日之间买入600387海越能源,且在2023年5月5日(含当日)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

 

海越能源违规依据:

2021年12月16日,海越能源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中国证监会[证监立案字01120210014号]《立案告知书》。

2022年9月5日,海越能源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2)142号]。

2022年11月11日,海越能源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字(2022)58号]。

 

海越能源索赔流程:

投资者打印对账单等材料寄给律所 → 收到材料后一周内向投资者反馈起诉标的额 → 签订委托手续 → 等待律师起诉。

 

股民可主张的损失范围: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被证监会处罚,受损的普通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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