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力泰最新索赔消息:
2024年1月4日,金力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3〕61号)。
经查明,金力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0年5月,金力泰成立全资子公司上海金力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金力泰实业),由其参与浙江运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运发)主导的虚构“黄金贸易业务”2020年5月至2021年7月,金力泰实业与下游客户累计订立41份黄金销售合同,合同金额总计15.09亿元;相对应,金力泰实业与浙江运发等上游供应商订立41份黄金采购合同,合同金额总计14.85亿元。贸易标的为 1KG/个、Au9999 的定制金条。
金力泰未披露参与“黄金贸易业务”的真实情况,将上述“黄金贸易业务”涉及的相关黄金制品计入存货,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财会〔2006〕3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关于存货的定义和确认条件,虚增2021年末存货25,798.96万元,占2021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28.32%,导致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金力泰将上述业务形成的购销差额计入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财政部令第76号)第十六条关于企业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进行会计核算的要求,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四条第一款关于收入确认的条件,虚增2022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1,038.99万元,占2022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的6.11%,导致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会议相关材料、相关合同、业务开展明细表、相关情况说明、银行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经复核,证监局认为——针对金力泰的陈述申辩意见:
1、案涉黄金贸易业务实为资金融通业务。2、关于金力泰对黄金贸易业务实情的知悉情况。3、金力泰对于案涉存货和收入的会计处理有误,构成虚假记载。4、金力泰知悉黄金贸易业务实为资金融通业务,从事本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存在主观过错。针对袁翔、景总法、汤洋、隋静媛的陈述申辩意见:袁翔、景总法、汤洋、隋静媛依法应对公司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有保证义务。上述当事人通过查阅购销合同等,应当知悉黄金贸易业务实为资金融通业务,应对金力泰涉案违法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证监局拟决定:
一、对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二百万元罚款;
二、对袁翔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三、对严家华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四、对景总法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五、对汤洋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六、对隋静媛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和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损投资者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金力泰索赔参考条件如下:
符合以下任意一种情况的可参加索赔:
1、2021年6月15日至2022年9月30日间买入300225金力泰,且在2022年10月1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
2、2020年5月1日至 2023年2月3日间买入300225金力泰,且2023年2月4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者。
以上索赔登记条件仅代表股索卫团队的观点,不作为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买卖建议,最终以法院的认定结果为准。
金力泰违规依据:
2023年2月3日,金力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32023003号)。
2023年12月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证监处罚字〔2023〕28号)。
2024年1月4日,金力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3〕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