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联科技最新索赔消息:
2023年12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3号)和《市场禁入决定书》(〔2023〕4号)。
经查明,荣联科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6年至2018年,荣联科技部分已确认收入的订单中包含的发出商品未及时结转成本,部分已发出并实际使用的属于库存商品的维修备件未及时结转成本,导致荣联科技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分别虚减成本4,626.35万元、5,688.38万元、9,725.05万元,并分别虚增利润4,626.35万元、5,688.38万元、9,725.05万元。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审计底稿、询问笔录、情况说明、ERP系统截图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荣联科技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虚假记载行为。
证监局拟决定:
1、对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2、对王东辉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的罚款;
3、对张彤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的罚款;
4、对鞠海涛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的罚款。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和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损投资者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荣联科技索赔参考条件如下:
符合以下情况的可参加索赔:
2017年4月20日至2021年12月22日之间买入002642荣联科技,且2021年12月23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者。
以上索赔登记条件仅代表股索卫团队的观点,不作为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买卖建议,最终以法院的认定结果为准。
荣联科技违规依据:
2023年1月30日荣联科技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42023004号)。
2023年12月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2023〕15号)。
2023年12月29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3号)和《市场禁入决定书》(〔202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