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联科技最新索赔:
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联科技”或“公司”)于2023年1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42023004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2023年12月7日,002642荣联科技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称:2023年12月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2023〕15号)。经查明,荣联科技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2016年至2018年,荣联科技部分已确认收入的订单中包含的发出商品未及时结转成本,部分已发出并实际使用的属于库存商品的维修备件未及时结转成本,导致荣联科技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分别虚减成本4,626.35万元、5,688.38万元、9,725.05万元,并分别虚增利润4,626.35万元、5,688.38万元、9,725.05万元。
北京证监管局认为,荣联科技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虚假记载行为。2021年4月28日,荣联科技发布了《关于前次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采用追溯重述法主动更正案涉会计差错。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拟决定:
1、对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2、对王东辉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的罚款;
3、对张彤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的罚款;
4、对鞠海涛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的罚款。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和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损投资者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荣联科技索赔参考条件:
2017年4月20日至2021年12月22日之间买入002642荣联科技,且2021年12月23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者。
以上索赔登记条件仅代表股索卫团队谢保平律师的观点,不作为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买卖建议,最终以法院的认定结果为准。
荣联科技诉讼最新消息:
证监会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荣联科技违规依据:
2023年1月31日,荣联科技发布公告称,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42023004号)。
2023年12月5日,荣联科技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2023〕15号)。
荣联科技索赔流程:
投资者打印对账单等材料寄给律所 → 收到材料后一周内向投资者反馈起诉标的额 → 签订委托手续 → 等待律师起诉。
荣联科技索赔提供材料:
1、证券营业部盖业务章的资金对账单(第一笔买入~打印当天);
2、证券营业部盖章的账户查询确认单;
3、身份证复印件;
4、您的联系方式、收款账号。
股民可主张的损失范围: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被证监会处罚,受损的普通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