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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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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xx、余xx与刘xx合伙协议纠纷

发布者:柯和贵律师|时间:2020年06月04日|分类:综合咨询 |13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5月25日,刘xx、吴xx、刘xx、余xx四人签订《合伙经营协议书》,约定四人共同以xx公司独立的事业部的名义经营食品饮料项目,经营期限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止,共计五年,共计投资人民币200万元,其中吴xx出资70万元,占35%股份,刘xx出资80万元,占40%股份,刘xx出资20万元,占10%股份,余xx出资30万元,占15%股份。后刘xx将其持有的10%股份转让给郑xx,转让后刘xx占30%股份,郑xx占10%股份。
2016年10月18日,各合伙人对该项目进行了清算,并签订《退伙协议》,约定对项目作清算处理,损失部分按投资比例承担,实际可分配现金部分在签订清算协议按投资比例退回各投资人。对存货部分,约定:可继续使用的或原价处理的材料按原价移交到项目交接人或原价处理;报废材料按废品处理价入账;待折价处理材料由出资人通过各方询价后协商确定处理方案;整体的处理由郑xx牵头负责,所有存货部分处理截止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逾期未处理完成的作报废处理。在处理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按净资产实际金额按出资比例分配。

后期,郑xx与余xx实际对库存中的白砂糖、瓶胚和瓶盖进行了处理。白砂糖作价5万元卖与俏咚咚公司,其中3万元尚未支付,2万元由郑xx保管。瓶胚和瓶盖处理得款56070元,现由余xx保管。

法院认为,各方就事业部解散订立的《退伙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相关当事人均应受《退伙协议》内容约束。《退伙协议》明确约定了存货的处理方式和截止日期,郑xx、余xx作为实际处理人和款项保管人,应当依约分配款项。双方对实际已回收的款项76070元无争议,刘xx、刘xx共占40%股份,按比例可分得30428元,其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郑xx提出的费用分摊问题,因在《退伙协议》中各方并未作约定,其以此作为不分配款项的理由,该院不予支持。如其认为该等费用确系《退伙协议》遗漏的问题,可另寻法律途径解决。

律师点评:合伙做生意时,由于生意有赚有赔,因此在合伙之初最好能够签订协议约定好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解散时也要对所有的资产、后续债务进行及时清算,避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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