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和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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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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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XX公司章XX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者:柯和贵律师|时间:2018年06月29日|分类:债权债务 |24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事实】

    2010年7月9日,现代XX公司、现代XX公司、章XX共同与章XX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现代XX公司向章XX借款,金额“暂定捌佰柒拾万元整,以实际支付金额为准”,借款期限为2010年7月9日至同年8月4日,借款月利率为2.5%;现代XX公司和章XX自愿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人民币最高额捌佰柒拾万元整(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及利息、罚息、违约金……”。章XX当日即委托嘉善XX有限公司向现代XX公司实际交付借款8615000元。经催讨,现代XX公司未按期还款,仅分别于2011年5月18日、同年8月12日、同年8月31日、同年9月9日、同年10月13日、同年10月21日、同年10月28日、同年11月11日、同年12月2日、2012年1月20日、同年4月16日、同年6月8日、同年8月13日、2013年1月31日、同年4月26日、同年8月5日、同年12月23日、2014年1月28日、同年4月24日、同年9月28日和2015年4月24日支付50万元、100万元、260万元、28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10万元、10万元、10万元、30万元、10万元、30万元、30万元、30万元、20万元、30万元、20万元、20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合计758万元。其余本息经催讨至今未付,担保人亦未履行保证义务,遂酿纷争。

   【争议焦点】

     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为借款人归还款项是先抵扣利息还是先抵扣本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实际上是比较明确的,法律规定也比较清楚,并不存在被告所提到的争议点。但本人作为原告的代理人,还是要提醒各位当事人,在向被人提供借款时,除了要签订借条,保留好打款凭证等证据之外,对于大额借款一定要借款人提供物的担保(不能是二抵),保证人并不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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