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和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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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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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XX方XX挪用公款罪

发布者:柯和贵律师|时间:2017年07月27日|分类:刑事辩护 |56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关于挪用公款罪的认定标准:

涉案资金没有归金XX个人使用,金XX是否从中直接获利;金XX是否有挪用涉案资金的主观故意;金XX是否有挪用行为。这几点成为本案定罪量刑的关键,另外,本案中最重要的是在公司中设立“代管资金”及代管资金的性质成为争议的焦点。


涉案资金之所以在XX公司和供销总社之间相互流动是特定历史条件的产物,并非金xx满足个人私利故意为之。

(1)设立“代管资金”是为了保证供销总社资金安全的需要。在当时特定的历史背景下,供销总社与xx公司是相同的领导班子,2000年底,当时因为供销社为下属企业提供大量担保,而被担保单位相继倒闭或名存实亡,根本没有偿债能力。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供销社)之时,为了避免供销社的集体资产流失、改制能够顺利进行、维护职工的权益,根据大家共同的意见才设立代管资金来进行“避险”。

(2)设立“代管资金”是供销社系统的惯例。在资金的使用问题上,供销总社与系统内企业一直保持着资金互相往来和资金余缺调剂的惯例。一直以来,供销社对暂时不用的剩余资金根据各单位的需要进行内部调剂,人称内部“小银行”,这个传统一直延续到企业改制之后。

(3)设立“代管资金”是为了保证供销总社资金增值,保证全体职工利益。由于xx公司是供销总公司改制而来,xx公司的全体股东就是供销总公司的全部职工,解决全体职工的就业、养老问题是供销总社的义务也是xx公司的职责。一方面xx公司为供销总社解决实际问题需要使用资金,另一方面供销总社也需要将剩余资金通过调剂使它保值增值,而华盛公司使用这笔资金是支付相应利息的,并非无偿使用,因此能够使xx公司和供销总社获得双赢的结果,最终受益者是全体职工。

(4)金xx只是受历史安排当了主角,并非满足个人私利故意为之。在当时特定的历史背景下,由于金xx是供销总社的主任,他不得不代表供销总社作出那样的决策,而抛开法律问题不谈,这样的决策不仅解决了全体职工的安置问题、解决了供销总社的债务问题,还解决了职工上访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因此,金xx当时的行为的出发点是保证供销社资金安全、增值,为全体职工谋取利益,这是任何一个负有责任感的人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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