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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XX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缓刑

发布者:上海国晖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05月29日|分类:刑事辩护 |31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吴XX、楼XX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XX,男。

辩护人徐律师,广东XX(上海)律师XXX律师。

被告人楼XX,女。

辩护人陈律师,上海XX律师XXX律师。

被告人沈XX,女。

辩护人陈律师,上海市XX律师XXX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金融刑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XX、楼XX、沈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XX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汪XX(另案处理)以他人名义设立并实际控制xx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汪XX租赁本市徐汇区等地为办公场所,组建业务团队,通过发放传单、组织旅游等方式,以xx公司的名义虚假宣传P2P理财项目,并以汪XX实际控制的xx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联合担保公司”)做担保,招揽投资人,与投资人签订《出借咨询服务协议》、《保证担保合同》,约定年化收益7%-15%的保本付息回报。

被告人吴XXxx公司任业务员,经司法审计,被告人吴XX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合计人民币800余万元,未兑付金额280余万元。

被告人楼XXxx公司任业务员,经司法审计,被告人楼XX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合计人民币800余万元,未兑付200余万元。

被告人沈XXxx公司任业务员,经司法审计,被告人沈XX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合计人民币1200余万元,未兑付300余万元。

被告人吴XX退赔290000元,被告人沈XX退赔308729.1元,被告人楼XX退赔231184.83元。

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吴XX、楼XX、沈XX均被抓获到案,其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被告人吴XX、楼XX、沈XX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吴XX、楼XX、沈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XX、楼XX、沈XX系xx公司业务员,层级较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XX、楼XX、沈XX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吴XX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法律意识淡薄;主观恶性较小,本人及家人也有投资;如实供述罪行,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已积极退赔,请求法院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楼XX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本人也有投资;如实供述罪行;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已积极退赔,请求法院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沈XX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本人也有投资;如实供述罪行;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已积极退赔,请求法院对其减轻处罚。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一致,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证人汪XX、邹XX、尹XX、柳XX、张XX等的证言,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情况说明、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相关工商登记机读材料,上海XX公司鉴定意见书及被告人吴XX、楼XX、沈XX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XX、楼XX、沈XX伙同他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上海xx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名义,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均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吴XX、楼XX、沈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XX、楼XX、沈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均予以减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退赔情况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被告人楼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三、被告人沈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四、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追缴后按比例发还,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并按照同等原则分别发还。

吴XX、楼XX、沈XX:在社区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某某

人民陪审员  某某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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