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冉某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冉某某,女,
辩护人徐律师,系广东XX(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一部刑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冉XX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冉XX及辩护人徐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7月,被告人冉XX在某平台进行直播期间,向平台会员索取虚拟礼物后通过其个人微信号发送“福利”视频5个,又索取微信转账人民币2,100元、红包人民币300元后,继续发送“福利”视频28个。经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对由公安机关依法调取的由被告人冉XX发送的上述33个视频文件进行鉴定,其中的22个属淫秽文件。
2018年9月14日,被告人冉XX在重庆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冉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X的证言及手机截屏照片,电子数据检验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上海市出版物鉴定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XX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冉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冉XX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作案工具及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刘某某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