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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XX非法持有枪支一审刑事判决缓刑

发布者:上海国晖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09月07日|分类:刑事辩护 |12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XX,男。

辩护人徐律师、黄律师,广东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XX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报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XX及辩护人徐律师、黄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公安机关在上海市XX区XX路XXX弄XXX号XXX室被告人冯XX的住处将其抓获,并在其处查获仿真长枪枪支10支及各类疑似枪支配件121件。

经鉴定,其中有6支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可击发并有致伤性。

被告人冯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从网上购买枪支、配件并持有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公安机关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清点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清单、相关订单、转账记录、相关照片、案发及抓获经过记录、情况说明,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被告人冯XX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XX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XX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冯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冯XX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冯XX具有立功表现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冯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从网上购买仿真枪支的犯罪事实,其中内容涉及多名卖家信息,公安机关据此抓获了一名嫌疑人并立案侦查,因其所持有枪支的来源信息系被告人冯XX交代自己罪行时须如实供述的必含内容,本院已在坦白法定情节中予以肯定,不宜再认定为立功表现,故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本院在量刑时该情节会一并予以评判。本院为维护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冯XX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二、扣押在案的枪支等均予以没收。

审 判 长  王某某

人民陪审员  王 

人民陪审员  陆某某

书 记 员  严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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