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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2015-10-20
2015年10月20日 | 发布者:王林 | 点击:1662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投保人故意隐瞒患病情况购买人身保险,保险公司在收到理赔申请后30天内作出拒赔决定,双方为此闹上法庭。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此起纠纷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认定原告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2012年4月2

投保人故意隐瞒患病情况购买人身保险,保险公司在收到理赔申请后30天内作出拒赔决定,双方为此闹上法庭。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此起纠纷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认定原告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2012年4月24日,雷某向平安人寿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鑫盛终身寿险(分红型),附加平安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

投保单健康告知事项中第3项,您目前或过去一年内是否去医院进行过门诊的检查、服药、手术或其他治疗;第4项,您过去三年内是否曾有医学检查(包括健康体检)结果异常;第6项,您是否目前或过去一年内曾有过下列症候:……原因不明的包块或肿物……;第7项,您是否目前患有或过去曾经患过下列症候、疾病或手术史:……以上未提及的肿瘤,包括肉瘤、癌、良性肿瘤、息肉、囊肿。雷某在上述告知事项中均勾选“否”。

2012年8月15日,雷某被诊断出患有弥漫大B细胞淋巴瘤。

2012年9月,雷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于2012年10月11日作出理赔决定通知书,拒绝支付保险金,酌情退还现金价值1069.47元,并于2012年10月12日电话告知雷某上述理赔决定。

2012年4月8日,雷某经门诊诊断为双侧腭部包块。

雷某诉称,其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公司应依约赔付保险金,故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2万元。

保险公司辩称,雷某投保时故意隐瞒之前去医院检查的事实及结果,严重影响了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保险公司的拒赔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驳回雷某的诉讼请求。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雷某于2012年4月8日被诊断患有双侧腭部包块,在2012年4月24的投保单中,对保险公司询问的第3、4、6、7 项内容均填写否,系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雷某未如实告知的事项与其随后被诊断出患有腭部弥漫大B细胞淋巴瘤存在关联关系。

保险公司在收到理赔申请后30天内作出拒赔决定并解除保险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渝中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雷某的诉讼请求。

雷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重庆五中院日前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保险人对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合同有权依法解除

雷某向保险公司投保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保险合同关系成立。

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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