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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烟花燃放炸伤朋友右眼 法院判赔20余万

2015-10-20
2015年10月20日 | 发布者:王林 | 点击:536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因在聚会时燃放烟花将朋友李某的右眼炸伤,崔某以及饭店老板杜某夫妇均被李某诉至法院,索要赔偿金共计22万余元。日前,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与杜某、崔某本系同学关系。2013年2月15日

因在聚会时燃放烟花将朋友李某的右眼炸伤,崔某以及饭店老板杜某夫妇均被李某诉至法院,索要赔偿金共计22万余元。日前,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与杜某、崔某本系同学关系。2013年2月15日,杜某招呼李某、崔某等人到自家经营的某饭庄吃饭,在等待其他未到的朋友时,崔某见饭庄院内有燃放过的鞭炮碎屑,在其中发现了一个尚未燃尽的组合烟花,遂将该烟花点燃,岂料该烟花引燃了院内的中草药堆,崔某、杜某、李某一起灭火。扑灭火堆后,三人一起往屋内走,此时,崔某再次点燃一个未燃尽的组合烟花,并推着李某的肩膀向前跑,李某回头看时,被飞溅的烟花碎屑崩入原告右眼致伤。后经北京市密云县医院、北京同仁医院、中国中医科学院眼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眼球穿通伤,行玻璃体切割术。现李某右眼为硅油眼,需定期更换硅油。经鉴定,李某伤势构成八级伤残。因赔偿一事无法达成协议,李某将崔某及杜某夫妇诉至法院。

庭审中,崔某表示,自己愿意支付合理的赔偿。但杜某夫妇认为,饭庄虽然自己家经营的,但当时饭庄并未营业,李某去就餐是免费的,故不应承担相应的安全义务,且杜某对崔某燃放烟花的行为也进行了制止,故不同意李某的赔偿要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崔某第一次燃放未燃尽的组合烟花,引燃了院内的草药,应当引以为戒不再燃放。但其并未意识到危险,再次点燃未燃尽的组合烟花,造成李某受伤,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杜某夫妇作为饭庄的经营者,对于受邀就餐人员的人身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在其安保责任范围内对李某因伤所受损失承担补充责任。并据此判决崔某除已支付李某的1万元外,再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共计192330.51元,杜某夫妇按赔偿额的百分之二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赔偿李某经济损失3846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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