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随笔

关于适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5-10-20
2015年10月20日 | 发布者:王林 | 点击:692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关于适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司鉴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司法鉴定管理处(局):经与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协商,现就适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损伤标准》)的有关问题通

关于适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司鉴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司法鉴定管理处(局):

经与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协商,现就适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损伤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致人损伤的行为发生在2014年1月1日之前,尚未审判或者正在审判,需要进行损伤程度鉴定的,适用原鉴定标准。但按照《损伤标准》不构成损伤或者损伤程度较轻的,适用《损伤标准》。

二、致人损伤的行为发生2014年1月1日之后,需要进行损伤程度鉴定的,适用《损伤标准》。

三、对于2014年1月1日前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进行重新鉴定的,依照原鉴定标准进行。

请及时将本通知内容告知各司法鉴定机构。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

2014年1月6日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王林
王林律师 入驻17 近期帮助过:73477 积分:145608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王林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王林律师电话(16603121788)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66031217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