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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成功调解离婚

2015年11月03日 | 发布者:王林 | 点击:10380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民事起诉状原告:李某某,女,汉族,生于1992年11月15日,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xx乡xx店村村,电话:.被告:孟某,男,汉族,生于1989年12月8日,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xx乡xx庄村,电话:案由:离婚纠纷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生于1992年11月15日,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xx乡xx店村村,电话:.

被告:孟某,男,汉族,生于1989年12月8日,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xx乡xx庄村,电话: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二、依法返还属于原告的嫁妆;

三、依法判决婚生子孟

四、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2011年腊月经人介绍认识,2011年10月办理婚礼,于2013年3月25日在新市区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2012年8月26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孟xx。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事宜吵架。被告性格暴燥,经常殴打原告,多次吵架被告掐住原告脖子,使原告无法呼吸,具有严重人身危险性。被告多次将原告赶出家门,拒绝原告回家居住。原、被告自2013年6月分居至今。至此,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婚前购买的电视、空调、饮水机、电脑、冰箱、微波炉、洗衣机、电动车、太阳能、摩托车、音响、电子表等嫁妆,属于原告婚前财产,被告应当返还。

综上所述,原、被告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告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新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最终法院庭前组织调解,双方纠纷嫁妆、彩礼返还及归属、孩子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心平气和的办理了离婚手续。 孩子归男方抚养,女方每月支付400元抚养费,医疗费、教育费用超过1000元的由双方共同承担,嫁妆折抵3年抚养费,双方就彩礼和嫁妆无其他纠纷。

xx归原告抚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支付到孩子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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