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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

2015-11-03
2015年11月03日 | 发布者:王林 | 点击:9755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附带民事原告人:赵某某,男,1996年11月16日出生,学生,汉族,住保定市XX路XXXX厂宿舍X号楼X单元XXX。法定代理人:赵某,男,1970年11月3日,汉族,住址:住保定市XXX路XXXX厂宿舍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

附带民事原告人:赵某某,男,1996年11月16日出生,学生,汉族,住保定市XX路XXXX厂宿舍X号楼X单元XXX。

法定代理人:赵某,男,1970年11月3日,汉族,住址:住保定市XXX路XXXX厂宿舍X号楼X单元XXX。

附带民事被告人:王某某,男,16岁,汉族,现在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王XXX,男,40岁,汉族,住所:

诉讼请求:

一、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二、要求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王XXX支付各项伤害赔偿费合计158700元。

事实和理由:

2012年2月14日14时左右,赵某某和马XX一同去保定市南市区XX中学附近找人,和王某某、阮XXX、刘XXX见面,因赵某某和王某某存在一些矛盾,王某某三人用携带好的刀子将赵某某扎伤,王某某扎了赵某某2刀,阮XX扎了1刀。后经过保定市南市区公安分局依法受理,经过伤情鉴定赵某某构成重伤。事发后被害人住院15天,花去医疗费20000元,护理费5000元,鉴定费1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交通费1000元,营养费750元,耽误学习的损失10000元,后续治疗费用2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合计:158700元。

为维护原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有关规定,特此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贵院依法维护原告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南市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

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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